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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6)桂1202行初4号原告磨小燕诉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由审判员韦虹妤、潘保民和人民陪审员覃伟凇组成合议庭)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11:27 文章出处:
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6)桂1202行初4号原告磨小燕诉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由审判员韦虹妤、潘保民和人民陪审员覃伟凇组成合议庭)

上一条:本院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6)桂行初6号原告罗明柱诉被告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由审判员韦虹妤、潘保民和人民陪审员覃伟凇组成合议庭) 下一条:本院定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2016)桂1202行初6号原告罗秀美诉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村经济管理局不予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审判长韦虹妤、审判员班丰立、人民陪审员覃伟凇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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